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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標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15-08-18

  為規(guī)范保健食品標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起草了《保健食品標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凝聚全社會的智慧和力量參與保健食品安全治理,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的原則,現(xiàn)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可于2015年8月28日前,通過以下四種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guī)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tǒng)”提出意見和建議。 
  2.將意見和建議發(fā)送至:rendp@cfda.gov.cn。
  3.將意見和建議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qū)宣武門西大街26號院2號樓(郵編100053)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保健食品標識管理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4.將意見和建議傳真至:010-63098765。
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法制司
2015年7月28日
  保健食品標識管理辦法
 ?。ㄕ髑笠庖姼澹?nbsp;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為規(guī)范保健食品標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保健食品注冊和備案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保健食品的標識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標識,是指用以表達產品和企業(yè)基本信息的文字、符號、數(shù)字、圖案等總稱,如說明書、標簽、標志等。
  保健食品標簽,是指依附于產品銷售包裝上的用于識別保健食品特征、功能以及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保健食品說明書,是指由保健食品注冊人或備案人制作的單獨存在的、進一步解釋說明產品信息的材料。
  保健食品標志,是指統(tǒng)一的依附于產品并足以與其他食品相區(qū)分的符號。
第四條 [監(jiān)管職責]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保健食品標識管理規(guī)定,指導全國保健食品標識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標識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主體責任]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保健食品標識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進口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進口的保健食品標識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標識的內容要求
第六條 [內容要求] 保健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企業(yè)信息、產品信息、使用信息、貯存信息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信息等。
  標識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容易理解。
第七條 [企業(yè)信息] 標識的企業(yè)信息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登記注冊的生產企業(yè)名稱、生產許可證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企業(yè)聯(lián)系方式;
 ?。ǘ┪猩a的保健食品,應當分別標注委托企業(yè)及聯(lián)系方式、受委托企業(yè)的名稱和地址以及受委托企業(yè)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ㄈ┞?lián)系方式除標注地址外,還應當標注以下至少一項內容:電話、傳真、網絡聯(lián)系方式等;
  (四)進口保健食品標簽還應當標注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
第八條 [產品信息] 標識的產品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并符合相關要求: 
 ?。ㄒ唬┊a品名稱,應當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組成。商標名應當是產品獨有的、表明產品區(qū)別于其他同類產品的名稱。通用名應當采用主要功能性原料命名或其他方式命名。屬性名應當采用產品劑型或食品屬性命名;
 ?。ǘ┰虾洼o料,應當按照批準或備案內容與順序分別列出全部原料和輔料名稱。原批準證書內容未包括全部原輔料名稱的,應當根據實際生產情況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分別列出原料和輔料;
  (三)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及含量,應當按照批準內容標注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名稱、規(guī)定單位質量或體積產品中的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含量;
 ?。ㄋ模┍=」δ埽瑧敳捎靡?guī)范的功能名稱;
 ?。ㄎ澹┍=∈称窐酥?,應當為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規(guī)定的圖案;
 ?。┍=∈称放鷾饰奶柣騻浒傅怯浱?,應當為《保健食品注冊證書》上載明的批準文號或備案時獲得的登記號;
  (七)產品規(guī)格和凈含量,產品規(guī)格為最小制劑單位質量或體積,凈含量為銷售包裝中所含產品質量或者體積;
 ?。ò耍┥a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批號;
 ?。ň牛┙涊椪盏谋=∈称坊蚴褂昧私涊椪赵o料的,應當標示“本產品經輻照”或者“XX原料經輻照”內容;
 ?。ㄊI養(yǎng)素補充劑產品應當標示 “營養(yǎng)素補充劑”字樣,并在保健功能項中標示“補充XX營養(yǎng)素”;
 ?。ㄊ唬┦褂昧宿D基因原料的保健食品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標注。
第九條 [使用信息] 標識的使用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二)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
 ?。ㄈ┳⒁馐马?;
  (四)“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聲明;備案產品還應當標示“本品未經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評價”。
第十條 [貯存信息] 標識的貯存信息應當包括貯藏溫度、濕度等貯藏條件、方法的信息。
第十一條 [其他信息] 保健食品標識還應當標注按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guī)定需要標明的其他事項或信息。
第十二條 [說明書標簽內容要求] 說明書內容應當包括產品名稱、原料和輔料、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食用量與食用方法、規(guī)格、保質期、貯藏方法和注意事項等。
標簽已涵蓋說明書全部內容的,可不另附說明書。
第十三條 [一致性要求] 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對應的內容應當一致,涉及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內容的,應與批準內容一致。
第十四條 [主動變更]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應當加強上市后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的監(jiān)測,需要對保健食品說明書標簽等標識內容進行修改的,應當及時按照規(guī)定進行變更。
第十五條 [被動變更] 根據科學研究的進展、新出現(xiàn)的食品安全情況、技術標準規(guī)范的改變,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也可以要求企業(yè)修改保健食品標識內容。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有關要求辦理標識內容變更的注冊或備案。 
第三章  標識的形式要求
第十六條 [印刷要求] 保健食品標識內容應當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認和識讀。
第十七條 [文字要求] 保健食品標識內容應當使用國家語言工作委員會公布的規(guī)范化漢字,需要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shù)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應當與漢字內容有直接對應關系,且書寫準確。
第十八條 [字體要求] 標識的文字、符號、數(shù)字的字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煮w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二)漢語拼音、少數(shù)民族文字或者外文,字體應當小于或等于相應的漢字字體;
 ?。ㄈ俗R使用除產品名稱以外商標的,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產品名稱字體的二分之一;
 ?。ㄋ模┎贿m宜人群、貯藏方法、注意事項、“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以及備案產品“本品未經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評價”的聲明,應當顯著標注,字體大于“適宜人群”字體。
第十九條 [顏色要求] 標識的顏色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煮w、背景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并且亮度對比應當在70%以上;
 ?。ǘ┊a品名稱中通用名、屬性名字體的顏色應當一致;
 ?。ㄈ?ldquo;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備案產品“本品未經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評價”的聲明內容應當采用與周圍文字不同、效果更為突出的顏色。
第二十條 [版面要求] 保健食品標識版面形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称窐酥?、產品名稱和批準文號應當標注在保健食品包裝物(容器)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以下稱主要展示版面);
 ?。ǘ┍=∈称窐酥?,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規(guī)定的圖案等比例標注在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識別。當版面的表面積大于100平方厘米時,保健食品標志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于2厘米。當版面的表面積小于等于100平方厘米時,保健食品標志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于1厘米。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應當標注在保健食品標志下方,并與保健食品標志相連,清晰易識別;
  (三)不適宜人群、有特殊要求的貯藏方法、注意事項、“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以及備案產品“本品經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聲明,應當緊鄰“適宜人群”并列在其后標注;
 ?。ㄋ模┊a品凈含量及規(guī)格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標注,且應當與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線相平行;
 ?。ㄎ澹I養(yǎng)素補充劑產品,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的產品名稱附近標注“營養(yǎng)素補充劑”;
 ?。┙涊椪毡=∈称罚瑧斣谥饕故景婷娴漠a品名稱附近標注“本品經輻照”。
第二十一條 [標注內容要求] 標識標注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N售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的,應當至少標注保健食品標志、產品名稱、批準文號、規(guī)格、保質期、注意事項、貯存條件、生產企業(yè)、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ǘ┓菃为氫N售的包裝至少應當標注保健食品名稱、凈含量、生產日期、生產企業(yè)名稱;
  (三)一個銷售單元包裝中含有不同產品、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產品,每件獨立包裝的標識應當分別標注;
  (四)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能清晰識別內包裝物上標注內容的,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注相應內容;
 ?。ㄎ澹╀N售包裝內含有多個獨立可單獨銷售產品包裝時,在標注凈含量的同時還應當標注單獨小包裝規(guī)格。當單件小包裝產品標注的生產日期及保質期不同時,外包裝上標注的保質期應當按最早到期的單件小包裝產品計算;外包裝上標注的生產日期應當為最早生產的單件小包裝的生產日期;
  (六)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以每100g或100ml或最小制劑單位的產品標示其含量;
 ?。ㄆ撸┊a品規(guī)格應當按照最小制劑單位標注,如:g/片、g/粒、ml/瓶;
 ?。ò耍┥a日期和保質期應當按年、月、日或者年、月的順序標注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注,應注明日期標注順序。保質期可標示為“XX個月”。
第二十二條 [免費使用商品] 供消費者免費使用的保健食品,其標識規(guī)定與生產銷售的產品一致。
第二十三條 [計量單位要求] 計量單位應當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二十四條 [面積計算要求] 版面面積和包裝表面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計算。
第四章  標識的禁止性要求
第二十五條 [基本要求] 標簽標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ㄒ唬┡c包裝物(容器)分離;
 ?。ǘ┯∽置撀浠蛘哒迟N不牢等現(xiàn)象;
 ?。ㄈ┮约羟小⑼扛牡确绞竭M行修改或者補充;
 ?。ㄋ模┥米宰兏赡苡绊懏a品安全、功能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排除條款]標簽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
(二)  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者欺騙性的文字或者圖形;
(三)  “XX監(jiān)制”、 “XX合作”、 “XX推薦”等非生產企業(yè)信息的內容;
(四)  具有欺騙性、夸大宣傳的描述以及違反廣告法、商標法的內容;
(五)  虛假夸大標注原輔料、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的;
(六)  偽造、冒用他人名稱、地址的;
(七)  封建迷信、色情、違背科學常識的內容;
(八)  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范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產品名稱] 保健食品名稱不得使用下列內容:
 ?。ㄒ唬┨摷?、夸大或絕對化的詞語;
 ?。ǘ┟魇净蛘甙凳局委熥饔玫脑~語;
 ?。ㄈ┟魇净蛘甙凳颈=」δ艿脑~語;
 ?。ㄋ模┤嗣⒌孛?、漢語拼音;
  (五)字母及數(shù)字,維生素及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含字母及數(shù)字的原料除外;
 ?。┏?ldquo;”之外的符號;
 ?。ㄆ撸┫M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八)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ň牛┤梭w組織器官等詞語;
  (十)同一申請人申報的不同產品,使用相同通用名和屬性名(需要標注顏色、口味、特定人群的除外);
 ?。ㄊ唬┮粋€產品名稱使用多個商標名;
 ?。ㄊ┪唇浥鷾实谋=∈称访Q,或產品名稱擅自添加其他商標或者商品名;
 ?。ㄊ┢渌`導消費者的詞語。
第二十八條 [通用名] 通用名不得使用下列內容:
 ?。ㄒ唬┮呀浥鷾首缘乃幤访Q,配方為單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或者與已經批準注冊的藥品名稱音、形相似的名稱;
  (二)特定人群名稱;
  (三)功能名稱或者與表述產品功能相關的文字;
  (四)擅自簡寫原料命名;
 ?。ㄎ澹I養(yǎng)素補充劑產品,以部分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基本要求] 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生產日期處罰]涂改、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包裝、文字、內容等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至五項、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委托企業(yè)標注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顏色對比度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瑕疵處罰] 生產銷售的保健食品標識、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用安全、功能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召回補救措施處罰]標識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產品,保健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xù)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采取補救措施時更改生產日期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監(jiān)管人員處罰]從事保健食品標識監(jiān)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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